每当群众遇到危难、面临不法侵害、需要紧急救助时,总会第一时间想到拨打110。历经37年探索创新、不懈努力,110已经成为公安机关受理处置报警求助的第一平台、执法办案的第一环节、服务群众的第一窗口,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誉为“人民的守护神”。
据省公安厅指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非警务事项和无效、重复电话挤占110资源,为更好地发挥110职责效能,依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处置紧急危难警情,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2022年9月27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对推动110与12345高效对接联动,科学合理分流非警务事项,快速有效处置突发警情,进一步提升协同服务效能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意见》要求,公安110主要受理三个方面的事项:一是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二是人民群众处于危难时的紧急求助,三是对正在发生的民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其他非警务事项、非紧急求助等,都不属于110报警服务台的受理范围,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其他热线平台电话,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警方提醒
人民群众遇到违法犯罪、遇有紧急求助等情况,请及时拨打110,公安民警将第一时间守护您的安全。对不属于110受理范围的其他事项,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其他热线平台电话,把有限的110警务资源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对谎报警情、恶意骚扰、威胁恐吓等扰乱110报警服务台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坚决依法打击。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